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特殊情況下,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代表經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學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準理事會理事的增補,但增補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20%;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二)理事、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年齡結構合理,專家、學者、產學研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四)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審定。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對化工科學技術的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本會的發展有顯著貢獻,并擔任過本會常務理事的專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本屆榮譽職務。
第二十八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化工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并熱愛、關心學會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同意并經民政部批準后,可以由專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理事長因出國出差或公務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時履行本條有關職責時,可委托副理事長代理其有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