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學會監事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學會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完善民主決策機制,推動學會更好地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中國化工學會建立監事會制度。依據《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監事會工作辦法(試行)》以及《中國化工學會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監事會是對學會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的常設監督機構,獨立行使監督權。監事會及成員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和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學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公開公正、忠實勤勉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 監事會職責
第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學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策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三)監督學會資產管理、經費預算及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的推薦、選舉、聘任及履職情況等;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重要工作及活動開展情況;
(六)監督學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
(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監事;
(八)選舉或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九)監督監事會認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響的專項事務;
(十)學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或相關規章制度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監事會工作;
(二)負責監事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四)審定、簽發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會議;
(七)代表監事會對全國學會“三重一大”事項、重要業務活動、涉法涉訴事項等發表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督促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九)檢查、督促監事的履職情況;
(十)學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學會規章制度、監事會決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會章程和相關制度,開展監督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二)根據監事會的分工,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三)根據監事會的決定和監事長的委派,參加學會活動,完成相關工作;
(四)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五)出席監事會各種會議,行使表決權,對監事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行使監督權。
第六條 監事應當積極參加監督活動和監事會活動,定期聽取會員和會員代表對學會和監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審慎處理和及時反饋監督事項,切實履行監事的職責。
第七條 監事長可以委派副監事長或監事代行其部分職權。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代行監事長的職責,并及時向理事會通報、向中國科協報告。
第三章 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 監事會一般由5-7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監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可參照理事會負責人產生方式進行選舉。監事會每次換屆留任的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監事會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
(二)具有社會團體工作、研究或管理經歷,或具有財務、法律、國際事務等專業背景;
(三)熱心學會事業,身體健康,具有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條件;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五)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監事長須具有5年以上、監事須有3年以上中國化工學會理事及以上資格。
第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四章 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重大事件可隨時召開。監事會會議須監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參會,應向監事長請假。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書面、通訊等形式征求監事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相關決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監事會發現學會及其分支機構、學會領導、管理人員及會員存在違法、違紀和違反學會章程行為時,應及時向理事會指出,要求予以糾正并監督執行;必要時應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處罰動議,或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學會會員或分支機構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處罰決議有異議時可向監事會申訴。監事會收到申訴后應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監事會受理申訴后,應認真調查核實,參照學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建議。提請做出處罰決議的機構重審;如原作出決議的機構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員同意維持原決議的,則駁回申訴。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正式文件以及資料等須存入學會檔案。
第十七條 對于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于收到監事會監督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適當延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應加強與學會(理事會)黨委工作聯系和協同,及時交換工作情況、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由監事會成員參與或列席的會議,其會議紀要等記錄文件,應當記載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意見和建議,并將文件抄送監事會。
第二十條 學會重要文件及資訊等應及時抄送監事會,確保信息暢通。
第五章 履職資格變更
第二十一條 監事應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嚴守保密紀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超過1年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其監事資格即自動終止。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本人存在違法、違紀和違反學會章程行為時,由會員代表大會罷免。特殊情況時,經監事會其他成員一致同意,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待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履行罷免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監事資格終止時,由監事會其他成員繼續履職;監事長資格終止時,可由監事會其他成員組織召開監事會,從監事會其他成員中推選新的監事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工作及人員經費列入學會預算,給予足額保障,費用支出應嚴格執行本學會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于2022年11月28日經第四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中國化工學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