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規范分支機構活動,激發分支機構活力,推動分支機構發展,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中國化工學會章程》,結合中國化工學會(以下簡稱學會)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學會設立的各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分支機構是學會重要的組織基礎,是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科技發展趨勢、學科發展需求及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第二條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4〕38號)規定,分支機構是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接受學會理事會的領導,在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學會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工作小組,開展黨建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分支機構名稱前須冠以“中國化工學會”,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規范的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宗旨和任務是:團結和引領本領域科技工作者,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促進本領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化工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化工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弘揚科學精神,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建設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規范,不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二)已形成覆蓋全國的從事本領域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隊伍,并有學術造詣較深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良好的會員基礎,有符合學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并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分支機構成立時發展個人會員數量須達到150人,注冊單位會員須達到5個。
(四)分支機構的依托單位應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本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積極支持學會工作,能夠為分支機構提供固定的辦公場地和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為中國化工學會單位會員。
(五)有合法、合規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
(一)分支機構發起人(自然人或團體)向學會提交《全國學會分支(代表)機構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二)學會秘書處經初審后,組織專家召開“新設專業委員會預審會”,預審通過后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交分支機構的預審設立申請;
(三)審議通過后,發起人應在6個月內完成組建工作,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分支機構的委員會;
(四)成立后向學會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學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委員會是分支機構的領導機構。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等。
第九條 委員會的組成
(一)委員會應由專業領域中有較深學術造詣、科技工作中有較大成就、學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人員組成;所有成員均須為中國化工學會專業會員。
(二)委員會構成應兼顧專業性、代表性、地區分布、單位類型等各方面因素,來自企業的委員比例不少于30%,青年科技工作者、女科技工作者要占有一定比例。
(三)分支機構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其發展的個人會員人數的20%,最多不超過60人。綜合性強或代表面廣的分支機構,當個人會員超過600人且學生會員比例不超過20%時,經向學會申請批準后,可將委員人數擴增到會員總數的15%。
(四)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15人;個人會員超過1000人,副主任委員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超過20人;設秘書長1人。
(五)同一分支機構的委員中,原則上一個單位最多有兩個人擔任職務,依托單位可有3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一個單位只能有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秘書長原則上應由依托單位專家擔任。
(六)同一個人在學會不同分支機構中擔任委員及以上職務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
第十條 委員會的職責:
(一)領導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二)執行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交辦的任務;
(三)積極發展會員;
(四)決定委員的變更、增補;
(五)制定分支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籌備分支機構換屆工作;
(七)履行分支機構工作條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委員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表決。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作風廉潔,恪守科學道德,熱心學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為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影響力,任職時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秘書長應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開拓精神,掌握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向,在學術和管理方面有較大成績,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軍隊人員等兼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報批。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委員會議;
(二)貫徹執行學會的決議;
(三)向委員會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組織制定分支機構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等;
(五)審批本分支機構重要文件及財務文件;
(六)完成學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委員的變更、增補,須分支機構全委會審議通過,報學會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代為履行。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換屆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屆滿應召開換屆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委員會。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屆滿前6個月,須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提出換屆方案,報學會批準后方可實施換屆工作;屆滿前2個月向學會報送新一屆委員會相關資料、換屆大會方案等,經學會批復后召開換屆大會。
第十八條 新一屆委員會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成員調整數量不少于1/3。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通過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后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換屆工作會議后1個月內,應向學會報送換屆工作會議紀要、新一屆委員會名單及其他換屆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因故延期換屆,應在分支機構委員會任期屆滿前6個月向學會提交申請延期換屆的書面報告,說明理由,經學會批準后方可延期。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換屆或主要負責人變更,應認真做好分支機構重要文件檔案和財務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交接。
第五章 工作職責與業務規范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工作職責:
分支機構開展的活動是學會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認真履行“四服務”職責定位,不斷提升化工專業領域的科技創新、學科發展和產業進步能力。
(一)組織開展本專業的學術交流、國際交流、學科發展研究等,研究制定學科發展規劃、科技路線圖等;
(二)為本專業的科技政策、科技規劃、科研和技術攻關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工作,傳播科學精神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成果;
(四)編輯出版本專業的科技期刊、專業書籍等;組織開展本專業規程、規范、標準的編制等工作;
(五)開展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培養和舉薦優秀科技工作者;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發展學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八)承辦本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由學會頒發授權證書。分支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國化工學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認真貫徹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接受學會的領導和管理。未經學會授權或者批準,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用章須按《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印章使用細則》統一使用學會印章。使用學會印章所涉及的相關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須經學會核準后用章。分支機構不經學會核準、蓋章的文件,學會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追責違規分支機構。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是學會的組織基礎,須有良好的會員基礎,有義務、有責任發展學會會員,其發展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均為中國化工學會會員,統一納入學會會員管理系統進行管理。每年發展會員數量應有一定增長。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會員管理須依照《中國化工學會會員條例》實施,每年制定會員發展和服務目標,會員發展情況作為主要指標納入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積極開展會員服務,服務產品向學會所有會員開放,開展活動時應明確對學會個人會員的優惠條件。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會制定分支機構考核辦法,對分支機構進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凝聚力、學術引領力、國際影響力及會員服務能力等方面:
(一)組織管理:履行國家主管部門規定、學會章程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情況,在黨的建設、組織機構建設以及財務管理、用章規范、會員管理規范等方面的合規情況;
(二)業務開展:履行學會宗旨及“四服務”職責,提升學術引領和科技創新發展情況,在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咨詢與服務、人才舉薦、編輯出版、國際交流等方面的業務開展情況;完成學會各項交辦工作情況;
(三)會員發展與服務:凝聚本領域科技工作者,積極發展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提升服務科技工作者能力的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為考核不合格:
違反國家相關部門管理規定,不服從學會管理,不遵守學會相關制度;財務未納入學會統一管理或不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未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無故不參加考核、年檢,不提交工作報告、綜合統計報表等總結材料;換屆工作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進行,或未經批準換屆;未經批準,擅自對外開展合作,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較重大工作失誤等。
第三十條 學會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對考核成績“優秀”的分支機構予以表彰;對“不合格”的分支機構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機構將報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后進行調整或撤銷。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民政部、中國科協有關規定,違規開展活動,視情節輕重,可采取警示告誡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調整依托單位、暫停活動等措施進行糾正;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后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或撤銷。
第七章 分支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不得私自變更分支機構的性質、構成和業務活動范圍。確需變更的須依以下情形按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分支機構的名稱變更、業務范圍變更、依托單位或秘書處所在單位變更、主任委員調整等,須經過分支機構內部民主程序通過,向學會提交變更申請,說明變更原因、必要性和變更內容,經學會審核后批準。
第三十三條 因學科或所屬專業不符合形勢發展需求,沒有必要繼續存在的,學會可對分支機構進行合并、重組、更名或撤銷;因不能繼續履職影響分支機構正常工作的,可調整主任委員;因業務變動或無法支撐分支機構正常開展工作,可調整依托單位。相關調整或變更需經分支機構委員會或學會秘書處評估后,提請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變更、撤銷后,由學會秘書處按照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有關要求進行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按照《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259號)要求,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學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
第三十六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須納入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與合作單位共同舉辦的活動,須與合作方簽署合作協議,約定合理的責權利事項。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在學會授權范圍內依據統一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截留會費收入。會費繳入學會賬戶統一核算。
第三十八條 由分支機構發展的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學會將其50%-70%額度用于該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由分支機構發展的個人會員交納的會費歸學會所有。
第三十九條 學會為分支機構單獨立賬,收入由本分支機構專款專用,學會定期向分支機構提供收支報告。
第四十條 學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具體執行參照《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國化工學會第四十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原有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中國化工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