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的頒布實施
(2016)化會函字第 017號
各分支機構及其支撐單位:
經中國化工學會39屆常務理事會第10次會議審議討論,《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獲得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即日起頒布實施。現將該文件發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向學會秘書處反映,以便進一步改進。
中國化工學會
2016年4月7日
附件
1.《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
2.《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印章使用和管理細則》
3.《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經費管理細則》
4.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授權證書模板
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
國家民政部民發[2014]38號(附件1)“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以及根據上述通知精神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對全國學會的總體要求(附件2),結合中國化工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的實際情況修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學會”設立的分支機構(含專業委員會、培訓中心和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
一、總則
中國化工學會的分支機構是“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學會”承擔。根據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原來因工作需要設立的專業學組、分委會等是各分支機構的內部分工,須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展工作。分支機構名稱前須冠以“中國化工學會”,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二、 新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設立新分支機構應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
1、新分支機構發起人(自然人或團體)向“學會”秘書處提交《全國學會分支(代表)機構申請表》(附表1)和《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情況表》(附表2)。
2、經“學會”秘書處初審,如獲通過將形成議案提交“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如初審或審議未獲通過,將向發起人回復理由。
3、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學會”秘書處將形成會議紀要,并正式發文批復。
4、分支機構根據批復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經選舉產生分支機構的領導機構和負責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等),提交《分支機構登記表》(附表3)報“學會”備案。“學會”向分支機構頒發授權證書,并向當選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頒發聘書。
5、由“學會”秘書處向中國科協填報《全國學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基本信息表》。
三、 分支機構的換屆
(一)分支機構每屆任期5年,主要負責人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換屆前應提前3個月向“學會”秘書處提交《分支機構換屆申請表》(附表4)。
(二)由“學會”正式行文對其換屆申請批復后,即可召開換屆大會。
(三)在新一屆機構中,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齡結構上形成梯次。
(四)換屆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向“學會”秘書處提交上一屆委員會工作報告和新一屆委員會任職人員選舉結果,并更新填報《分支機構登記表》(附表3)。據此,“學會”向新一屆分支機構頒發授權證書,并向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頒發聘書。
(五)分支機構換屆或秘書長變更,應認真做好分支機構秘書處工作的交接,特別是印章、重要文件檔案和財務工作等方面的交接。
四、分支機構的會員
根據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2001年7月30日發布)”,辦法規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應當在社會團體的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附件3)。
(一)分支機構原有的和新發展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均為“學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新單位會員需填寫《中國化工學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附表5),新個人會員需進入中國化工學會官網,在“會員之窗”欄目下進入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會員管理系統,填寫個人信息申請入會。也可以由分支機構按照 “個人會員登記模板”( 附表6)的格式填寫會員信息,之后郵件發給“學會”秘書處。經“學會”審核通過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學會”將在會員庫中標注會員所屬分支機構名稱,并向分支機構反饋信息。
分支機構原有的未納入“學會”會員庫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需補交上述材料,履行上述程序。
(二)由分支機構發展的單位會員(不含“學會”已有的單位會員和直接申請加入“學會”的單位會員),每年所交納會費須匯入“學會”賬號,“學會”將向分支機構告知會費收繳明細,并全數用于該分支機構開展學術交流等業務活動,按財務規定撥付費用。個人會員自愿交納的會費參照單位會員會費的規定辦理。
五、 分支機構的授權證書和印章管理
根據國家民政部民發[2014]38號“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明確:自《決定》發布之日起,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申請,不再換發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
(一)民政部頒發的原分支機構登記證書過期的,由分支機構向“學會”提出申請,“學會”核實后頒發授權證書。在授權證書有效期內,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原有印章(見分支機構印章使用細則,附件4),或申請使用“學會”印章(代章),所涉及的相關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須報“學會”備案。
(二)新設分支機構將由“學會”統一頒發分支機構授權證書。分支機構不再刻制印章,統一申請使用“學會”印章(見分支機構印章使用細則,附件4),使用“學會”印章所涉及的相關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須報“學會”備案。
(三)分支機構送交備案的文件內容如有違“學會”章程或有關規定,“學會”將與分支機構協商改正所送交的文件內容,否則不予備案。分支機構不經“學會”備案的蓋章文件,“學會”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分支機構的工作要求
(一)各分支機構每年都應確保完成以下工作:
1、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計劃,并填報《中國科協系統綜合統計調查報表》(附表7)、《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財務基本情況表(附表8)》和《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年度活動計劃表》(附表9),由“學會”秘書處匯總后報送中國科協;
2、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包括學術交流、科普、教育和技術培訓、科技咨詢、人才推薦、期刊出版等,并及時(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向“學會”提交資料(含500字內活動總結紀要、電子版和紙質版的會議通知、論文集、照片、通訊錄等);
3、完成“學會”秘書處委托的其他工作,參加“學會”分支機構工作會議。
(二)積極配合“學會”年會籌備工作,積極承辦 “學會”年會分會場。
(三)積極發展會員,并做好會員的服務工作。
七、 考核、評比和退出機制
(一)“學會”對分支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1、是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遵循學術誠信規范,倡導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2、工作機構是否健全,是否按規定換屆;
3、對照第六條“分支機構的工作要求”進行考核。
(二)“學會”每兩年對分支機構進行評比活動,在“學會”的年會上對先進分支機構予以表彰,鼓勵分支機構更好的開展工作。
(三)“學會”將對存在問題的分支機構提出整改建議,無故拖延或逾期未整改,“學會”將經過組織程序,對其進行調整或撤銷,并進行公告。
八、 分支機構的變更
(一)分支機構的名稱變更、業務范圍變更和秘書處所在單位變更,須經過分支機構內部民主程序通過,向“學會”秘書處提交變更申請,說明變更原因、必要性和變更內容,經“學會”秘書處審核后批復。
(二)分支機構的辦公場所變更需報備“學會”秘書處。
(三)分支機構屆中變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須經分支機構內部民主程序通過后,報“學會”秘書處,經審核后聘用。
九、 分支機構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分支機構的財務及資產管理,遵循民發[2014]259號“民政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附件5)。(見分支機構經費使用細則,附件6)
十、 其他
(一)本辦法自“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實行,原有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中國化工學會
2016年3月
附件2.
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印章使用和管理細則
一、分支機構原有印章管理
民政部頒發的原分支機構登記證書過期的,由分支機構向中國化工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提出申請,“學會”核實后頒發授權證書。在授權證書有效期內,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原有印章,所涉及的相關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須報“學會”備案。
二、中國化工學會印章的使用(代章)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將由“學會”統一頒發分支機構授權證書,統一使用“學會”印章(代章);原有分支機構也可申請使用“學會”印章(代章)。使用“學會”印章所涉及的相關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須提前報“學會”備案。
三、“學會”印章使用辦法(代章)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原有分支機構申請使用“學會”印章(代章),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一)分支機構擬好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紙質材料直接報送“學會”,由“學會”審核后,在所擬文件上蓋章(至少一式兩份),“學會”留存一份備案。
(二)分支機構擬好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以電子郵件(word文檔)形式發送給“學會”指定聯系人,由“學會”審核后,將所擬文件材料(如會議通知、合同等)蓋章后做成PDF文件,用電子郵件方式發給分支機構,“學會”留存一份備案。
四、分支機構印章使用流程
(一)、原有印章在授權期內的使用
五、聯系方式
(一)、“學會”辦公室負責分支機構印章管理聯系人:
王 燕 電話:010-64449479 郵箱:wangyan@ciesc.cn
楊宜鴻 電話:010-64441885 郵箱:yyangyh@ciesc.cn
(二)、總結資料及備案
閆玉香 電話:010-64438624 郵箱:yanyx@ciesc.net.cn
附:學會紅頭文件起草模板
中國化工學會
2016年3月
附件3.
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經費管理細則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民發[2014]259號文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要求,為明確資金所屬關系,便于分支機構資金收支管理,對納入中國化工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分支機構的經費及相關事項說明如下,請有關分支機構據此執行。
一、 收款業務
經費來源為分支機構依據“學會”章程并經“學會”授權所開展的業務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項目。
(一)收入項目
1. 會費收入,由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繳納會費,由“學會”收款后開具票據;
2. 提供服務收入,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由“學會”收款后開具票據;
3. 捐贈收入,分支機構所取得的捐贈收入,由“學會”收款后開具票據;
4. 其他收入,分支機構所取得的上述收入項目以外的其他收入,由“學會”收款后開具票據。
(二)收款方式
1. 銀行轉賬,分支機構與有關業務單位發生收款業務時,可通過“學會”銀行賬號轉賬,“學會”收到款后為付款方開具合法票據。
2. 刷儲蓄卡、信用卡、現金收款,分支機構組織會議或展覽等涉及多筆業務的活動,“學會”財務可赴現場收費,并開具相應合法票據。
(三)賬務處理
“學會”財務收到以上所述款項后,依據款項內容在“學會”財務為分支機構單獨設置收入科目,并定期與分支機構核對收入情況。
二、 付款業務
經費支出為分支機構依據“學會”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合法支出項目。
(一)支出項目
支出項目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其他費用,含人員費用、日常費用、稅費等。
(二)付款方式
分支機構付款可通過本會銀行賬號轉賬、支票、小額現金等方式付款。
(三)賬務處理
1. “學會”財務依據經分支機構簽批人審批的付款申請為經辦人員辦理付款手續,經辦人員負責向收款方索要合法票據。
2. “學會”財務依據經分支機構簽批人審批的報銷單(附合法票據)進行賬務處理,依據款項內容在“學會”財務為分支機構單獨設置支出科目,并定期與分支機構核對支出情況。
三、 經費使用權限
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所取得的相應收入歸分支機構使用,經費使用應量入為出,“學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核算。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審批責任人及權限由分支機構確定(簽批人限定一人),并書面報送“學會”備案。
分支機構經費收支與“學會”經費收支執行相同國家財稅政策及相關規定(包括收款時支付的稅款以及支付時涉及的稅款)。
四、 其他
分支機構須向“學會”財務部門提供簽訂合同、協議、收費通知等涉及收款文件和經費支出預算,以便“學會”財務掌握資金收、付、結余情況并保證及時足額安排支出資金。
中國化工學會財務聯系人:
崔勝利 電話:010-64438491 郵箱:cuisl@ciesc.cn
中國化工學會
2016年3月
附件4
附件:中國化工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附表及附件(請點擊下載)